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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交安设施提升项目更正公告
信息来源: ******[查看]
|地区:江苏
|类型:变更通知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变更通知
区域:江苏
源发布时间:2025-05-12
项目名称:******[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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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单位:******[查看]
招标联系电话:******[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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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JSZC-320903-YCJS-C2025-0008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2025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交安设施提升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5-05-09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将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合同条款”的第十条“合同款支付”修改为如下内容:
合同签订且承包人进场7日后,发包人支付合同价的30%作为预付款(在签订合同时,乙方明确书面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甲方可就预付款比例作相应调整);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审计后付至审计价的80%;
如有二审,在一审后的第二年完成二审的,于年底付至审定价的97%;如无二审,则在一审后的第二年年底付至审定价的97%。同时发包人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但考核扣款除外)。
余款3%作质保金,验收合格满3年(如乙方在投标时承诺提供质保期限的,则按乙方承诺质保年限执行)且无质量问题付清余款,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保修责任及发生的相关费用仍应由本工程的承包人承担。
注:1、以上付款均不计任何利息和相关费用。
2、当采购数量与实际使用数量不一致时,按实际使用量乘以成交单价进行计算。如由于工程量清单有误或设计变更等非乙方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不超过15%时,其综合单价执行中标综合单价。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时,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工程价款调整要求,由乙方提出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意见,经甲方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3、工程竣工后甲方将组织第三方进行验收,如不能一次性通过验收,则复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更正日期:2025-05-12 

三、其他补充事宜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公安局盐都分局

单位地址:盐城市新都路630号

联系人:石警官

联系电话:******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盐城市盐都区紫金大厦506室

联系人:吉工

联系电话:******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吉工

电话:******

五、附件适用于更正中标、成交供应商

附件下载:JSZC-320903-YCJS-C2025-0008采购文件.doc
查看信息来源网站
快照:2025-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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