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中学改扩建项目
二、项目编号:FN2025GC0060
三、首次发布时间:2025年9月18日
四、澄清修改公告内容:
1、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现更正为: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或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第三方担保或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应资金保障证明也可作为工程款******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保单的,发包人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办理;支付担保形式采用有权部门出具的相应资金保障证明的,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提供。 2、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12.4.1 付款周期: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支付进度款,每月25日为工程计量截止日,支付比例为当期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对应工程价款的8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对应工程价款的90%,工程竣工结算审******银行转账等非现金形式缴纳质量保证金的,付至中标合同价款的100%),缺陷责任期2年满后一次付清,若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到场维修的,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第三人维修的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现更正为: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支付进度款,每月25日为工程计量截止日,支付比例为当期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对应工程价款的8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对应工程价款的90%,工程竣工结算审******银行转账等非******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缺陷责任期2年满后一次付清,若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到场维修的,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第三人维修的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2、原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21.10 工程结算审减额超过报审金额的10%的,其超10%以上部分的审计咨询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费用按发包人签订的委托咨询合同费用标准计算,并同意发包人在支付工程结算款时予以代扣。现更正为:删除本条。
招标人(签章)
日期:2025年9月25日
******中学改扩建项目更正公告(1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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