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福区外城区生活垃圾运输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KFCG-GK-******0006-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开福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 采购人地址: 中青路1118号 供应商(乙方):******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街道清水河社区清水河一路52号博隆大厦150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开福区外城区生活垃圾运输服务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一、标的信息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1 | 开福区外城区生活垃圾运输服务项目 | 清扫服务 | ******街道的公共垃圾站和社会垃圾站的生活垃圾运输至长沙市第一垃圾中转处理场集中处理)。 | 项 | 1 | 1.67 | 合计金额小写: ****** 元 合计金额大写:肆佰捌拾贰万玖仟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 标的名称 | 采购品目 | 型号规恪 | 数量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总价 | 1 | 开福区外城区生活垃圾运输服务项目 | 清扫服务 | ******街道的公共垃圾站和社会垃圾站的生活垃圾运输至长沙市第一垃圾中转处理场集中处理)。 | 项 | 1 | 1.67 | 482.9万元/年 | 备注:1.67元******事务中心统计的垃圾运输量(吨)为准,乘以垃圾运输往返运距(17.6公里)乘以合同单价(元),结算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 |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1项目服务标准及要求 (1)长沙市开福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制定《开福区生活垃圾运输服务考核细则》及市城管局相关管理制度,依据标准内容严格对垃圾运输公司的作业质量进行督查考核。 (2)乙方因根据长沙市生活垃圾控量基数要求及《开福区生活垃圾运输服务考核细则》明确垃圾减量化要求,运输总结算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 (3)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车辆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4)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所有车辆的有效行驶证件,以备甲方审核。在服务期内必须进行更换的,更换车辆须向甲方进行备案并提交纸质备案审核材料。 (5)乙方须承诺一个月时间内必须在开福区辖区范围内有固定办公地点和集中停放车辆场所,规范管理垃圾运输车辆,避免乱停乱放现象,做到净车出场,保持车辆车容车貌整洁。 (6)乙方须承诺所有车辆必须自行装置GPS装置,接入环卫智慧指挥平台,,并按甲方要求喷涂统一标志,上述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投入本项目车辆不得在开福区辖区范围外作业或者进行与该标段无关的业务。 (7)乙方须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城市生活垃圾运输服务许可证,如合同签订后超过30日未办理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赔偿全部损失。 (8)保证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9)服务期内,甲方新建的垃圾站无条件列入乙方的工作清运范围,同时必须无条件配足相应的设备和管理人员。 (10)严格按照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CJJ205-2013)、《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及本合同及考核细则之规定完成生活垃圾的转运,并应建立完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记录档案。 (11)作业过程安全卫生管理应符合相关作业过程安全卫生要求的规定,坚持预防为主,确保运行安全;应严格执行相关的运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运行安全操作规程。 (12)乙方必须遵守劳动法规,依法为工作人员提供劳动安全保障,并为工作人员购买相关保险。在合同服务期间发生任何安全意外及第三方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3)乙方因违规作业,运输非本项目垃圾、非法倾倒垃圾等造成环境污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14)乙方须安排专职管理人员及驾驶人员定期组织召开项目安全工作培训会议(一年至少四次),并做好资料存档。 (15)乙方所有员工的上岗着装必须一致,由乙方统一购买定期更新。 (******事务中心统计的运输量为准。 (17)甲方如有应急、紧急需求,乙方需无条件配合调度。 1.2垃圾运输要求: (1)所有生活垃圾运输车辆需安装并维护好GPS定位,接入环卫智慧指挥平台,工作期间接受全程监管。 (2)每日出车前司机应检查车辆监管设备,确保所有开通射频卡的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发动期间必须保持GPS定位开机上线状态,如发现监管设备不能正常工作则需及时上报垃圾收运科,并及时维修,乙方需调度其他监管设备正常工作的车辆完成该车辆原有的垃圾运输任务。 (3)原则上车辆GPS离线、轨迹不完整、轨迹异常或脱离监管的生活垃圾进入垃圾中转场的量不予结算。 (4)确因特殊情况在GPS不能正常使用又完成了生活垃圾运输任务的车辆,由垃圾收运科按事实审核计量。 (5)所有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因设备损坏或临时调派等原因未上线或出区域,需提前报备说明原因,经垃圾收运科核实后据实计量。 (6)生活垃圾运输车辆需定期清洗,确保车容整洁,做到密闭运输,控制渗漏撒落。避免运行途中臭气过大或外观脏污以及渗漏撒落。 (7)生活垃圾运输车辆作业完毕后,必须归队,集中停放指定停车场,不得乱停放它处。 (8)合同期内所发生的所有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发生事故后因处理不及时不完善而产生的责任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9)认真处理市民投诉、数字化案卷,对出现问题在24小时内整改落实到位;配合甲方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考评,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2.人员配置要求
乙方必须配备与投入本项目清运车辆数量相适应的车辆驾驶人员,且驾驶员必须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件,且须另外配备与本项目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团队(项目经理1名、车辆调度员2名、内勤管理2名)。专职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行更换。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时,必须事先报甲方审批同意。若在合同服务期内垃圾量增大,设施设备和人员不能保证生活垃圾及时清运时,乙方必须增加相应的设备及人员,满足清运需求。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3.1生活垃圾运输应当采用适用辖区内环境的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收集功能,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 3.2乙方具备与垃圾站或垃圾压缩箱相匹配的不少于车厢可卸式垃圾车(勾臂车)12台(总质量≥10吨)、压缩式对接垃圾车5辆(总质量≥4吨)、压缩式垃圾车1辆(总质量≥8吨)、轻型特殊结构货车5辆(总质量≥4吨)。 3.3车辆符合交通运输部门相关标准。 3.4关设施、设备和车辆等应满足垃圾运输生产要求,并应定期清洁、保养和检修,保证正常运行。 4.其他要求
4.1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方式,根据垃圾运输量按实结算,结算金额不超过预算金额,合同价款包含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培训、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及安全事故等其他损失,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2如遇政府政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须终止合同时,乙方须无条件服从。 4.3《开福区生活垃圾运输服务考核细则》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单价 2.付款方式: 按实结算******事务中心统计的每月垃圾运输量(吨)乘以垃圾运输往返运距(17.6公里)乘以合同单价(元)核减考核后的扣款情况支付运输费用,每月按实支付。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结算总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 收款账户: ******有限公司:************455)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7-01 —— 2026-06-30 五、服务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否 是否邀请专家: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按招标文件执行。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按招标文件执行。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招标文件执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按招标文件执行。 (6)履约验收标准:
按招标文件执行。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按招标文件执行。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的服务未达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提出整改要求。 5.甲方对乙方提出的履约验收质疑进行答复。 6.甲方按照采购合同约定付款方式进行定期结算并支付款项。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严格按照投标响应文件履行合同义务,服务质量必须符合验收标准。 5.按照甲方提出的书面整改意见及时整改,整改后申请重新验收。 6.乙方对验收结果存在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质疑。 7.乙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将垃圾运输至指定地点,严禁偷倒乱卸,不得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遗洒、泄漏,否则被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8.乙方在清理、清运过程中不得造成环境损害,否则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 9.乙方使用的运输车辆为专用运输车辆,若乙方因未按规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而被执法部门处罚等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做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4.合同期内,甲方按本合同附件的考核细则对乙方提供的服务每月进行考核,甲方按每分400元在应付金额中予以扣减。连续两个月考核验收扣分超过40分的,乙方须进行整改并向甲方提供书面整改报告,且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当月应付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甲方有权在应付金额中直接予以扣减。 5.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经甲方要求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要求乙方承担1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自由有损失且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2.本合同之附件(包括《开福区生活垃圾运输服务考核细则》、中标通知书、乙方的投标文件、甲方的招标文件及招标补充文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3.本项目不得分包,更不允许转包,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4.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进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解决。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